通融条款
(适用范围)。
第1条
酒店与客人签订的住宿合同和相关协议应受本一般条款和条件的约束,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中未规定的任何事项应受法律或普遍确立的习惯约束。2.如果酒店在不违背法律和习惯的情况下同意了一项特别协议,尽管有前款的规定,仍应以该特别协议为准。
(申请住宿合同)。
第2条
希望申请与酒店签订住宿合同的人,请向酒店提供以下信息。(1) 住宿者的姓名。
(2) 逗留日期和预计抵达时间。
(3) 每晚费率(原则上按照附件1中的基本住宿费率)。
(4)博物馆认为有必要的任何其他事项。
如果在住宿期间,客人按照前款第2项的规定要求在住宿日期之后继续住宿,酒店应将其视为在提出要求时已提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
(住宿合同的订立等)
第3条
住宿合同应在酒店接受前条所述的申请后订立。但是,如果酒店证明它没有给予同意,这一点不应适用。当按照前款规定签订住宿合同时,必须在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由酒店确定的申请费,最高为入住期间的基本住宿费(如果超过3天,为3天)。
3. 在适用第6条和第18条规定的情况下,押金应首先用于支付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其次是罚金,然后是赔偿金,任何剩余金额应在支付费用时根据第12条规定予以退还。
4 如果第2款中提到的押金没有在酒店根据同款规定的日期前支付,住宿合同将不再有效。但是,这只适用于酒店在指定支付申请费的日期时已经通知客人的情况。
(不需要支付申请费的特别条款)。
第4条
尽管有前条第2款的规定,酒店可以接受特别协议,在合同签订后不要求支付同款的申请费。2.如果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请时,酒店没有要求按照前条第2款的规定支付申请费,或者没有指定支付上述申请费的日期,酒店将把该申请视为符合前款的特殊条件。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5条
在以下情况下,酒店可以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 当住宿申请不符合本一般条款和条件时。
(2) 由于房间已满,没有空房间时。
(3) 认为寻求住宿的人有可能在住宿方面做出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为时。
(4) 当认为寻求住宿的人属于以下(a)至(c)类情况时。
a. 关于防止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不公正行为的法律(1991年第77号法律)第2条第2款规定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以下简称'有组织犯罪集团')。同一条款第2条第6项中定义的Bouryokudan成员(以下简称'Bouryokudan成员')。准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或与犯罪集团和其他反社会力量有关的人。
b. 其业务活动受 "布柳库丹 "或 "布柳库丹 "成员控制的法律实体或其他组织
C. 其官员属于布柳库丹成员类别的法人。
(5) 如果寻求住宿的人的言行给其他客人带来重大不便。
(6) 如果寻求住宿的人被明确认定为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
(7) 当对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8) 由于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酒店无法接待客人时。
(9) 住宿客人因醉酒等有可能给其他客人带来极大不便时。(10) 存在对其他客人造成极大困扰的语言或行为时。(10) 适用兵库县旅馆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时。
(客人取消合同的权利)。
第6条
客人可以通过通知酒店来取消住宿合同。2.如果由于客人的原因而全部或部分取消住宿合同(除非酒店已经按照第3条第2款规定了支付申请费的日期并要求其支付,而客人在支付之前取消了住宿合同),酒店应按照附件2的规定向客人收取罚金将按照附件2所列的规定征收罚金。但是,在本酒店遵守第4条第1款规定的特别合同的情况下,只有在客人遵守特别合同取消住宿合同时,本酒店通知客人有义务支付违约金。
3.如果客人没有在入住当天20:00到达(或在预计到达时间后两小时到达,如果该时间已提前告知酒店)而没有通知酒店,酒店可以将合同视为客人已经取消了。
(博物馆有权利终止合同)。
第7条
在以下情况下,酒店可以取消住宿合同
(1) 认为住宿者有可能或已经出现与住宿相关的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
(2) 发现住宿者属于以下(a)至(c)类时。
a. 黑帮分子、帮派分子、帮派分子的准成员或与帮派分子和其他反社会力量有关的人
b. 业务活动由帮派或帮派成员控制的法律实体或其他组织
C. 一个法律实体,其任何官员都属于黑帮分子的范畴。
(3) 住宿客人的言行给其他客人带来极大不便时。
(4) 住宿者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患者时。
(5) 发生与住宿有关的暴力要求行为时,或要求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6)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本酒店无法接待客人时。
(7) 住宿客人因醉酒等有可能给其他客人带来极大不便时。(8) 存在对其他客人造成极大困扰的语言或行为时。(适用《兵库县旅馆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时)。
(8)客人不遵守旅馆规定的使用规则中的禁止事项(仅限于防火所需)时,如在卧室吸烟、篡改消防设备等。(9) 当客人不遵守下列规定时。
当酒店按照前款规定取消住宿合同时,酒店将不向客人收取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费用。
(住宿登记)。
第8条
在入住当天,客人需要在酒店前台登记以下物品。
(1) 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和职业
(2) 如果是外国人,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和入境日期
(3) 离开的日期和预计时间
(4) 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如果客人希望通过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或其他可以替代货币的方式来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必须在前款登记时提前出示。
(房间的使用时间)。
第9条
客人可以从下午15:30至次日上午11:00使用酒店的房间。但是,如果是连续住宿,客人可以全天使用房间,但抵达的第一天和离开的当天除外。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酒店可以接受在该款规定的时间之外使用房间。在这种情况下,将适用以下额外费用
(1) 超出3小时以内,收取房费的1/3(或相当于房费的30%)。
(2) 超过6小时以内,为房费的1/2(或相当于房费的50%)
(3) 超过6小时以上,全额房费(或房费的100%)。
3. 相当于前款规定的房费的金额应是基本住宿费的70%。
(遵守使用规则的规则 )
第10条
客人必须遵守酒店制定并张贴在酒店的使用规则。(开放时间)。
第11条
以下所列的酒店主要设施的开放时间将在服务目录和其他地方提供。
(1) 前台等。
(2) 食品和饮料等。
(3) 辅助服务
2. 在必要或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前段所述的时间可以临时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将采用适当的方法来通知公众。
(支付费用)。
第12条
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和其他费用的明细见附件1。前款规定的住宿费用等应在客人离开时或酒店要求时在前台以货币或酒店接受的任何其他方法支付,如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
3. 在酒店向客人提供房间并供其使用后,即使客人自愿不入住该房间,酒店也将向其收取房费。
(博物馆的责任)。
第13条
酒店将对在履行住宿合同和相关协议时或在不履行这些协议的情况下给客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如果该损害不是由酒店的原因造成的,则不适用。2.酒店在发生火灾等情况下有旅馆责任保险的保障。
(不能提供签约房间的情况下的处理)。
第14条
如果酒店不能为客人提供合同规定的房间,酒店应在征得客人同意后,尽可能在相同条件下调解其他住宿。如果尽管有前款的规定,酒店仍无法安排其他住宿,酒店将向客人支付相当于罚款金额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将被用于赔偿损失。但是,如果没有可归咎于酒店的原因而无法提供房间,将不支付任何补偿费。
(处理存放的货物,等等)
第15条
如果客人留在前台的物品发生丢失、损坏或其他损失,酒店将对损失进行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但是,如果酒店要求申报物品的种类和价值,而客人没有这样做,酒店将在30,000日元的限额内对损害进行赔偿。2. 在前台可存入的最高价值限制为价值30,000日元。
如果客人将没有放在前台的物品带入酒店,并由于酒店的故意或疏忽行为而丢失、损坏或其他损失,酒店将对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对于客人没有事先说明种类和价值的物品,酒店将赔偿不超过30,000日元的损失,除非是酒店方面的故意不当行为或严重过失。
(储存客人的行李或个人物品)。
第16条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到达酒店,只有在到达前酒店已经接受的情况下,酒店才会负责,并在客人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将行李移交给客人。如果客人的行李或个人物品在客人退房后留在酒店,并找到了主人,酒店应与主人联系并征求其指示。但是,如果没有得到主人的指示,或者找不到主人,酒店将从发现之日起保留该物品七天,之后将对其进行处理。
3. 在前两款的情况下,酒店对客人的行李或个人物品的保管责任,在第1款的情况下,应遵循前条第1款的规定,在前款的情况下,应遵循同条第2款的规定。
(负责停车)。
第17条
当客人使用酒店的停车场时,无论他们是否存放了车钥匙,酒店都是租给他们一个位置,不负责车辆的管理。但是,如果酒店在管理停车场的过程中出现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酒店将承担赔偿责任。(客人的责任)。
第18条
如果酒店因客人的故意或过失而遭受损失,有关客人必须向酒店赔偿损失。附件1 住宿费和其他费用明细(与第2.1条和第12.1条有关)

注1 基本住宿费用取决于所提出的收费标准。
2 儿童价格适用于小学及以下儿童
10-12岁:成人价格的70%。
6-9岁:成人费率的50%。
3-5岁:成人费率的30%。
0-2岁:(婴儿不提供床上用品和膳食)为成人标准的10%。
附件2:刑罚(第6条第2款)。
- 取消日期
- 取消费用
- 翌日
- 100%
- 前一天
- 100%
- 2天之前
- 80%
- 3天之前
- 80%
- 4天之前
- 50%
- 21天前 ~ 5天前
- 10%
*请单独咨询有关团体预订的取消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