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條款和條件
(適用範圍)
第1条
酒店與客人之間簽訂的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應適用本條款的規定,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應適用法律法規或一般慣例。2.如果酒店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普遍接受的慣例的情況下與客人簽訂了特殊合同,儘管有前款規定,則以特殊合同為準。
(住宿合同申請)
第2条
打算向酒店申請住宿合同的人應通知酒店以下事項:(1) 客人的姓名;
(2)住宿日期和預計到達時間
(3)住宿費(原則上以附表1所列的基本住宿費為準)
(4) 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2.如果客人在住宿期間要求將住宿延長到前款第(2)項的日期之後,則在提出該請求時應被視為申請新的住宿合同。
(住宿合同的簽訂等)
第3条
住宿合同在酒店接受前條規定的申請時視為已成立。 但是,如果證明博物館未給予同意,則不適用。2.根據前款規定簽訂住宿合同時,請客人在旅館指定的日期之前,在涵蓋客人整個住宿期間(住宿時間超過3天時為3天)的基本住宿費範圍內支付旅館規定的住宿押金。
3. 押金應首先用於客人最終支付的住宿費,其次用於第 6 條規定的取消費用,其次用於第 1 條規定的賠償(如適用),其餘部分(如有)應在支付第 12 條規定的住宿費時退還。
4.如果客人未能按照第2款的規定在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押金,酒店應將住宿合同視為無效。 但是,只有在酒店在指定支付申請費的日期時通知客人時,這同樣適用。
(無需支付申請費的特殊合同)
第4条
儘管有前條第2款的規定,酒店可以在合同簽訂后簽訂不需要支付同一款規定的申請費的特殊合同。2.如果酒店未按照前條第2款的規定要求支付申請費,或者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請時未指定申請費的支付日期,則應視為已遵守前款規定的特別合同。
(拒絕住宿合同)
第5条
在以下情況下,酒店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簽訂。
(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時
(2)由於滿員而沒有空房時。
(3)尋求住宿的客人被認為有可能以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方式行事時;
(4) 當尋求住宿的客人被視為屬於以下 (a) 至 (c) 中的任何一種情況時:
b. 《防止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不公正行為法》(平成3號法第77號)第2條第2款規定的有組織犯罪集團(以下簡稱“有組織犯罪集團”)。 同條第2條第6項規定的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以下簡稱“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 有組織犯罪集團的准成員、與有組織犯罪集團有關的人員和其他反社會勢力
b. 有組織犯罪集團或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是控制商務工作的公司或其他組織
c. 其官員屬於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類別的公司
(5)尋求住宿的人的行為對其他客人造成嚴重煩惱時;
(6)當尋求住宿的客人可以清楚地發現患有傳染病時;
(7)對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者要求負擔超出合理範圍的。
(8)由於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酒店無法提供住宿時。
(9)當客人因醉酒等原因可能對其他客人造成重大麻煩時 當客人的行為方式對其他客人造成嚴重煩惱時; (適用《兵庫縣飯店經營法執行條例》第10條的規定時)
(客人解除合同的權利)
第6条
客人可以通知酒店取消住宿合同。2.如果客人因客人的責任原因而全部或部分取消住宿合同(除非酒店根據第3條第2款的規定指定付款日期要求支付押金,並且客人在客人支付住宿合同之前取消了住宿合同,客人應支付附表2中列出的取消費用)。 但是,如果簽訂了第4條第1款規定的特殊合同,則只有在客人被告知客人取消時有義務支付取消費用時,該合同才適用。
3.如果客人未在20:00之前(如果酒店收到通知,則在預計到達時間后2小時)之前到達,酒店可能會認為住宿合同已被客人取消。
(解除酒店合同的權利)
第7条
在以下情況下,酒店可以取消住宿合同。
(1) 當客人被認為應該以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方式行事時,或者當客人被認定有此類行為時;
(2) 當客人被視為屬於以下(a)至(c)中的任何一種時:
b. 有組織犯罪集團、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有組織犯罪集團准成員、與有組織犯罪集團有關的人和其他反社會勢力
b. 有組織犯罪集團或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是控制商務工作的公司或其他組織
c. 其官員屬於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類別的公司
(3) 當客人的行為對其他客人造成重大煩惱時;
(4)當客人被明確檢測為攜帶傳染病時;
(5)對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6)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本酒店無法提供住宿時;
(7)當客人因醉酒等原因可能對其他客人造成重大煩惱時 當客人的行為方式對其他客人造成嚴重煩惱時; (適用《兵庫縣飯店經營法執行條例》第10條的規定時)
(8)在臥室的床上吸煙,使用消防設備惡作劇以及酒店規定的其他禁止事項(僅限於防火所必需的事項) 不遵守時。
2.如果酒店根據前款規定取消了住宿合同,酒店無權向客人收取客人尚未收到的任何住宿服務等費用。
(住宿登記)
第8条
客人應在住宿當天在酒店前台登記以下詳細資訊。
(1) 客人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和職業;
(2)外國人的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口岸和入境日期;
(3)出發日期和預計時間
(4) 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2.如果客人打算以旅行支票,優惠券或信用卡等日元以外的任何方式支付第12條規定的住宿費,則應在前款規定的註冊時提前出示這些憑證。
(客房使用時間)
第9条
客人可以在下午 15:30 至次日上午 11:00 入住酒店客房。 但是,如果客人連續入住,客人可以整天入住,但抵達和離開日期除外。2.儘管有前款規定,酒店可以允許在同一款規定的時間之外使用房間。 在這種情況下,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1)3小時以內:房費的三分之一(或房費的30%)
(2) 6小時以內:房費的1/2(或相當於房費的50%)
(3)如果房費超過6小時,則全額房費(或等值房費的100%)
3.相當於前款房費的金額為基本住宿費的70%。
(遵守使用規則的規則)
第10条
客人應遵守酒店制定並在酒店張貼的使用規則。(上班時間)
第11条
下列酒店主要設施的上班時間將在服務目錄等中公佈。
(1)前臺等
(2) 食品和飲料等
(3) 輔助服務
二、前款規定的時間,必要時可以臨時變更。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通過適當的方法通知您。
(費用的支付)
第12条
客人需支付的住宿費等明細見附表1。2.前款規定的住宿費等應以日元或日元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式支付,例如客人離開時或旅館要求時在前臺出示的旅行支票,優惠券或信用卡。
3.即使客人在酒店提供客房並使其可供使用后自願不入住,也應收取住宿費。
(博物館的責任)
第13条
當客人在履行住宿合同和相關合同時或因未能履行此類合同而受到損害時,酒店應賠償客人的損失。 但是,如果不是由於酒店的原因,則不適用。2.酒店有火災等賠償保險。
(無法提供簽約客房時的處理)
第14条
當無法提供合同客房時,酒店應在徵得客人同意的情況下,在可行的情況下在其他地方安排相同標準的住宿。2.儘管有前款規定,但無法安排其他住宿時,酒店應向客人支付相當於取消費用的補償費,補償費應適用於賠償。 但是,如果由於非酒店原因導致酒店無法提供住宿,酒店將不支付賠償費。
(存放物品等的處理)
第15条
當客人存放在前臺的物品丟失、破損或其他損壞時,酒店應賠償客人的損失,除非是由於不可抗力而發生的。 但是,如果酒店要求客人報告其類型和價值,而客人沒有這樣做,酒店將賠償客人最高30,000日元。2.前臺可以存入的最高金額為30,000日元。
3.如果客人攜帶的物品帶入酒店但未存放在前臺,故意或因酒店疏忽造成丟失,破損或其他損壞,酒店應賠償客人的損失。 但是,對於客人未事先通知類型和價值的物品,酒店應賠償客人最高30,000日元,除非酒店故意不當行為或重大過失。
(客人行李和物品的存放)
第16条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抵達前到達酒店,酒店有責任在抵達前徵得酒店同意的情況下保管,並在前台辦理入住手續時交給客人。2.如果客人退房后發現客人的行李或物品留在酒店,酒店應與業主聯繫,並在確定業主後詢問指示。 但是,如果沒有擁有者的指示,或者擁有者未得到確認,則將其保存7天,包括發現之日,然後銷毀。
3.在前兩款的情況下,酒店對客人的行李和物品的保管責任,在第1款的情況下,應根據前條第1款的規定承擔,在前款的情況下,應根據同一條第2款的規定承擔。
(停車責任)
第17条
當客人使用酒店的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存放車輛的鑰匙,酒店僅出借車位,不承擔車輛的保管責任。 但是,在停車場的管理中,如果損壞是故意或由於酒店的疏忽造成的,酒店應負責賠償。(客人的責任)
第18条
當酒店因客人的故意或過失而遭受損失時,客人應賠償酒店的損失。附表1 住宿費等明細(參考第2條第1款和第12條第1款)

注1 基本住宿費視乎要出示的價目表而定。
2. 兒童價格適用於小學生及以下,
10~12歲:成人票價的70%
6~9歲:成人價格的50%
3~5歲:成人價格的30%
0~2歲:(不提供寢具和餐點的嬰兒)將收取成人價格的10%。
附表2 取消費用(第6條第2款)
- 取消日期
- 取消費用
- 日
- 100%
- 日
- 100%
- 2天前
- 80%
- 3天前
- 80%
- 4天前
- 50%
- 21天前 ~ 5天前
- 10%
*請單獨與我們聯繫以獲取團體預訂的取消規則。